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