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历史风貌保护、旧住房更新、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面宽、绿地率、交通、市政配套等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城市更新的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