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修缮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