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编制部门)在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