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编制部门)在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