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