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