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