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弘扬第二十三条有效宣传、文化旅游、电影、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鼓励在本市首发、首演、首映、首展优秀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