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碘盐出厂前必须包装,包装材料应当密封、无毒,符合卫生要求。碘盐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碘盐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含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及保管使用方法等说明。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