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民政、公安、财政、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气象、通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