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节庆活动、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临时设置许可证: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

(四)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临时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十日内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拆除,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