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部委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市辖区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