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致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二)未按本条例规定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