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机制,每五年对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