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

(一)脱胎漆器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

(二)脱胎漆器行业人才的培养;

(三)脱胎漆器技艺的研究、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

(四)脱胎漆器行业开拓市场活动;

(五)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基地的建设;

(六)获得大型展览、比赛荣誉或者在脱胎漆器技艺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