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农业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冰葡萄酒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冰葡萄酒,违法使用的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冰葡萄酒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