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冰葡萄酒酿造企业和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冰葡萄酒酿造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