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污染行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报告。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