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相关工作;

(二)对业主委员会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三)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四)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五)其他物业管理应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