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或其他共有部分,损害公共利益,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