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自治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物业服务质量、企业信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约、服务合同、服务标准等示范文本和规范;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六)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七)其他物业管理应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