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未能采取措施及时抢修损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