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或其他共有部分,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当经自治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