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或其他共有部分,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当经自治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