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职;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与业主委员会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并移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