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动车停车坚持需求管理、统筹规划、社会共治、属地管理原则,全社会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改变停车设施使用性质、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擅自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