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的停车行为,组织拟定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行为,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