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附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以外独立建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以内、公共广场等地划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