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建设强度、道路疏通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建立相应调整机制。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