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滞行洪区等危险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生态资源保护区域;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

(五)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