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八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滞行洪区等危险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生态资源保护区域;(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五)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