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首次登记第三十条有效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五)竣工测绘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