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地产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二)受理申请;(三)审查申请文件;(四)权属调查;(五)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六)确认房地产权利;(七)将登记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八)计收规费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九)立卷归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