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得涂改,任何涂改视为无效。不动产登记簿有涂改的,应当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查核原始凭证,并以原始凭证为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