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九条有效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