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按照规划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套管等设施。

道路红线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上的新建道路,在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双向六车道以上(含双向六车道)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双向四车道以下的,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