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六十五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同意后方可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拆除,应当制定拆除方案,以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拆除工作的安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