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

(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