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六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