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