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旧区改建应当以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该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

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禁止零星插建。

旧区改建应当按照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规划,并限期搬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