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社会公众对其执法人员的检举、控告,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