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四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对发现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将查处、移送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