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协调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具体工作由同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实施。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