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