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