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按规定注明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的;

(三)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未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