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绿色建材评价和建筑能效评估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参加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评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