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三节 食品摊贩第八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农村集市中食品摊区的管理,适用本节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