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小经营第七十四条已修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分餐制;(二)每餐食品成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三)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提供未做熟的四季豆、豆角,不得加工制作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