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成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

(三)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提供未做熟的四季豆、豆角,不得加工制作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