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小经营第七十三条已修改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下列经营行为: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二)制售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三)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四)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五)食品批发;(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