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本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确保食品可追溯。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食品安全第三方追溯平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