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经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代理商等分支机构,应当在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准证,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准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制作食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达到实体经营门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标准。从事网络订餐配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事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条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